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有关规定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0年第27号)及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》(2021年第3号)有关要求,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江苏省2020—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等相关规定,如个人或企业在2020-2022年向我校教育基金会捐赠,可以享受以下税前扣除优惠政策:
企业: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个人:按照现行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“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