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友会章程
发布:2018-12-18 阅读:3949


第一章   总则

    第一条  本会的名称是“南京财经大学校友会” (Alumni Association of  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& Economics)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本会是由南京财经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    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是: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、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情谊,促进教育、科研等各方面的交流;弘扬南京财经大学的优良传统,努力开拓、创新,共同为祖国的繁荣昌盛、为南京财经大学的建设发展,献计献策,贡献力量。

本会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,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    第六条  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3号南京财经大学行政楼。邮编:210023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    七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;开展海内外校友科技协作、学术文化交流等活动。

(二)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,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、资源优势和广泛影响,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。

(三)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,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,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,把校友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好经验反馈到学校,把学校近期重要工作动态和重要的科技成果通报给校友,以激励校友热爱母校、宣传母校、关心母校、服务母校,为办好母校献计出力。

(四)协助母校收集、整理校史资料。通过开发校史资源,发挥校友作用,沟通学校与社会的联系,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方向,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,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良好校风、教风、学风的建设。

(五)举办有利于祖国、有益于社会、有助于母校的其它各项活动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八条  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  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南京财经大学校友。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南京财经大学校友:

    1)在南京财经大学及其前身南京粮食学校、南京粮食干部学校、江苏省粮食学校、南京粮食经济学院、南京经济学院、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、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、南京物资学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;

    2)曾在本校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;

    3)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。

    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会服务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,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;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 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代表大会

    第十六条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事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
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,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    第十八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/3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 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养好;

(二)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顾问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长、
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    第二十五条 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    第二十六条 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   第二十七条  经会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  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
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

    第二十九条 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    第三十条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   第三十一条  经会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四节  负责人

    第三十二条  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 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 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

第三十三条 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   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    第三十五条  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六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,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 监事

    第三十七条  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    第三十九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五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

(五)利息;
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五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六条  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。

第四十七条  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八条 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第四十九条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,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,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五十条  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

第五十一条  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,并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。

第五十二条  本会终止前,须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,成立核算组织,清理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;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四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 附则

第五十五条  本章程经2017年6月17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六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七条  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