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财经大学校友会志愿者管理办法
发布:2024-11-04 阅读:1211

南京财经大学校友会志愿者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    第一条  为切实倡导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者精神,促进南京财经大学校友会(以下简称校友会)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,规范校友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,加强志愿者管理,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并结合《南京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》等文件,特制定本办法

    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,是指在校友会登记建档,不计报酬,基于爱心、信念和责任,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,自愿参加并协助校友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。

第三条  校友会志愿者服务宗旨:以关爱他人、奉献社会、促进和谐、弘扬爱心为准则;坚持无偿性、公益性、自愿性和平等、合法、诚信的服务原则;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,行善,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,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,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。

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

    第四条  成为校友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的相关规定;

(二)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;

(三)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;

(四)服从校友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加入校友会志愿者队伍,必须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。具体流程为:

(一)个人提出加入申请;

(二)校友会秘书处进行相关审核;

(三)审核合格者统一参加校友会志愿者的培训;

(四)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,并交由校友会秘书处存档。

    第六条  对于志愿者,校友会秘书处采取严格管理,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对其进行劝退:

(一)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;

(二)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;

(三)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四)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;

(五)违反本办法或者《南京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》等相关规定的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,应向校友会秘书处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。

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

    第八条  校友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服务工作,包括招募、培训、管理志愿者,策划服务项目,落实服务内容等。

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

第九条  志愿者的权利

(一)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;

(二)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;

(三)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;

(四)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;

(五)优先获得校友会提供的志愿服务;

(六)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七)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;

(八)法律、法规以及《南京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   第十条  志愿者的义务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校友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;

(二)登记在册的志愿者每年必须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一次(另行规定的除外);

(三)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,服从工作安排;

(四)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保护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;

(五)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;

(六)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,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;

(七)法律、法规以及《南京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

第十一条  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校友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 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,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  各志愿者服务队在确定服务时间、服务内容、服务对象之后,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校友会备案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  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,行善,至善的人文精神;

(二)从事志愿活动时,应当服从校友会的工作安排,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,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;

(三)从事志愿活动时,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;

(四)维护公益事业,严于律己,团结协作,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。

第六章 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审批

     第十五条  校友会秘书处对于志愿者活动资金申请实行严格管理,具体流程如下:

(一)在组织志愿者活动7个工作日前,组织者需向校友会秘书处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申请;

(二)经校友会秘书长审核、批准后,组织者方可支取相应活动经费,并组织实施其志愿服务活动;

(三)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,组织者按照《南京财经大学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》完成相关财务报账手续。

第七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激励

    第十  校友会秘书处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、表现出色的志愿者,采取以下鼓励措施:

(一)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学院,或在本校友会自办刊物、网站进行宣传、推介;

(二)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;

(三)志愿者若申请本校友会项目资助,在同等条件下,享有优先权。

第八章  附则

第十  本办法由南京财经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第十  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